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急管理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:
为及时准确、客观全面反映自然灾害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、《自然灾害救助条例》有关要求,我部对原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》和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》进行了修订,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1.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
2.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
应急管理部
2020年3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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